(9)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
4、统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在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示。按照自治区颁布的标准和规定,每个村建立至少1块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双立柱);每个镇建立至少2块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碑;沙坡头区、各县至少各设置1块大型宣传牌(擎天柱)。
四、工作步骤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10年)主要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地块、农户,做到图、表、册相符一致,确保新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标识“四落实”。做到市、县、镇(乡)三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
在我市3个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且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
(1) 落实示范区建设方案及编制、管理专项经费,加大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2) 开展示范区基础情况调查,收集相关资料,统一技术要求;
(3) 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4)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5) 组织编制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要内容的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经示范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备案;
(6) 各示范区根据现行试点经验,按照批准的示范区建设方案,全面实施示范区建设工程,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3、基本农田全面建设(2009年11月至2014年10月底)
(1) 在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2) 实施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3) 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4)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