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当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市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尽快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
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已经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已经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
四、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机制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各市应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更新机制。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调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征地统一年产值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五、加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