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湘商在做强企业、做大事业的同时,把报效国家、回报社会、贡献家乡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通过“理念回归”、 “资金回归”、 “项目回归”等多种形式,回报社会、反哺家乡,积极融人当地社会,成为经济上有实力、事业上有作为、社会上有声誉、政治上有地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7.支持参政议政。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政治安排要考虑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代表,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大型会议可安排湖南异地商会会长列席。在制定与湘商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前,吸纳湖南异地商会或湘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其意见。
8.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湘商典型、重义厚德的儒商形象,宣传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造福百姓的社会品德,宣传异地商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氛围。
四、实施“湘商创业”工程
9.加强政策支持。
用地支持。重点保障新型工业化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技含量高、安排就业人员多的湘商投资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考虑。对湘商创建工业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湘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湘商投资种养业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土地的,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当地政府要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工作。对湘商投资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审查工作。
金融支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湘商创办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比重,保持贷款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湘商创办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湘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构建银政会信息沟通平台,利用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及时对接资金需求。促进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短期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可在上市引导资金上予以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湘商创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湘商创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试点。
财税支持。对湘商创业可按上限享受我省招商引资和推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和商会协作区参与我省经济技术协作的支持力度,支持湘商大会等湘商专题活动的开展。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等省管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湘商投资项目按程序申报纳入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