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支持。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湘商投资项目,积极支持纳入省、市重点工程,按程序申报和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实行“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干部承办、一个班子跟踪”的全程代理跟踪服务制度,协调解决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融资渠道、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采购支持。对湘商创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实施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对政府委托湖南异地商会开展调查研究、招商引资、展览展示及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政府以服务采购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科技支持。鼓励和支持湘商向各类开发园区引入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湖南异地商会联合在湘建设湘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湘商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科技部推荐其中的优秀企业。引导湘商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联合承担湖南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湘商参与各类创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等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湖南异地商会的信息沟通,通过商会向各地宣传我省激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新技术成果。
10.优化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项目审批代理制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行政执法部门要寓执法于服务中,帮助企业自我规范并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违规收费、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慎用强制措施。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各投诉受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理、限期办结、件件回复。对损害企业发展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优化办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支持建设湘商创业示范基地。各地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对外开放,吸引湘商投资开发。支持湘商在各地已规划建设的开发园区内投资创业,设立湘商创业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园区的平台作用,设立专门的投资区域,在登记、融资、供地、报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完善示范基地水、电、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要加快衡阳深圳工业园、湘潭湘浙工业园、湘西广州工业园等湘商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
五、鼓励湘商“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