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市街道区域内实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可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20人的,可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或明确专人负责。有女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至少要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等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或招聘禁毒义工,充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队伍。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支持戒毒康复场所项目建设。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环境。
公安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责令吸毒成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对社区条件不具备或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安置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以巩固戒毒成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戒毒医疗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有禁吸戒毒任务的县市区要开设至少1个以上的医疗门诊;凡实有吸毒人员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毒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或街道要设立流动服药点。鼓励和支持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逐级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心理辅导和矫治的专家队伍,定期开展心理疏导。
民政部门协助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并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供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