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及公园、学校、机关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管理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机关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第六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七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安装、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他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70%、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15%、使用管理单位自筹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