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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区、农村乡镇、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 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社会辅导员和志愿者,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四)有配套资金,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 已安装的全民健身路径因位置不合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有路径器材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管理单位通知生产厂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更换价值相同的路径器材。

  第十二条 申请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单位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报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路径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为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投资建设配置的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书。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新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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