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10〕10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炭企业:
为改善我市的煤炭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和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煤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蓝天碧水、节能减排、两地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全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我市煤炭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部分煤炭企业环保设施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和裂缝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影响了矿区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全市的环境质量,需迅速加以解决。为此,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开发中加强生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二、明确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各部门及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主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认真地履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各项义务。
(二)明确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对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定期审验,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