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加大对煤炭矿山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我市“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将我市煤炭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达标排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优美的生态矿山。
三、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
按照“废水排放净化、废渣处理无害化、生态恢复绿化、矿区环境美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废水、废渣、废气的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所有煤矿应建储煤筒仓,基本做到原煤不落地。由于地质条件等因素不能建储煤筒仓,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建储煤场,储煤场应尽量缩小面积,四周应安装挡风抑尘墙并高于堆煤高度两米以上,设置全方位覆盖堆煤场的固定洒水装置;矸石堆存应建仓或采取封闭措施;原煤筛分应加装除尘设施;原煤输送转运、转载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设自动洒水装置,尽可能减少原煤、矸石跌落高度;锅炉、热风炉需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多台锅炉在一座锅炉房的应共用一个烟囱;鼓励采用清洁替代能源。
(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根据井下排水量建设足够规模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事故水池;工业生活污水应建污水处理设施;按环评批复要求,不允许排放废水的应对处理后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利用,必须有明确、可靠的用水对象和方案;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遵循“用污排净”的原则,优先回用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储煤、生产场地应在场地最低处等适当位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系统和回送污水处理厂的管线。
(三)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矸石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矸石堆场必须在经批准的选址上进行建设,矸石场的建设、堆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范、标准;矸石场役满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复垦;生活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处置,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送矸石场。
(四)有效治理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用低噪声的设备代替,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对鼓、引风机、液压机、振动筛等产噪设施,应按要求采取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要制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整治措施,对矿区煤炭开发中塌陷、裂缝等生态破坏现象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矸石山、堆场按规范要求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止自燃和扬尘污染。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后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审批;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单独保留、产能增加且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的煤矿,要及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材料,并报省环保厅审查后出具变更文件;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的其它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环保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