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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0〕4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驻京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努力为维护北京稳定、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一)保留省政府和杭州市、宁波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温州等其他9个设区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保留的,由派出市政府于4月底前报省政府核准。
  (二)撤销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中,经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撤销;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由设立部门自行撤销。
  (三)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其使用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工作人员按照“谁派出、谁安置”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并妥善安置,对使用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并积极帮助再就业。
  (四)认真做好资产清理工作。对于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其财务、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根据清查核实情况,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做好保留驻京办事机构“三定”工作
  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三定”,进一步完善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工作,发挥驻京办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工作;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有关工作;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驻京办事机构按照新的职责定位,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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