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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各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对所派出驻京办事机构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场所。同时,要加强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政府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财政纪律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
  (二)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我省各地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加强监管,抓好廉政建设。
  (三)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三定”规定,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公务接待等管理制度,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物,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使用。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四)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新设驻京办事机构,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核定人员编制。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核拨经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可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严肃各项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对明确予以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工作人员。各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将全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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