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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52号)要求,现将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细化,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并印发,请遵照实行。

  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渝府令第147号)、《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是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县(自治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市安监局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工作,并由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评审考核人员由3名市安监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2名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工作人员组成。评审考核工作采取4个片区评审考核和年终通报相结合方式进行,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中。评审考核工作后同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被评审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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