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立法争议。
(三)负责对相关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国家和省交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性解释和授权市政府的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解释;组织进行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并提出修改完善和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市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工作;编辑规章汇编。
(五)承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
(七)负责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证件的核发及统一管理;协调各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受理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依法纠正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