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采矿区是否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等国家明令保护的区域内。
(二)矿产资源开发是否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察,及时制止、纠正各类非法生产及开发活动。
(二)对旅游开发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权限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三)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各种外部(相邻地区)人为活动进行环境监察。
第七条 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监察内容:
(一)进行有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影响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查处。
第八条 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
1.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2.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3.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
4.检查储存场是否有防粪液渗漏、溢流措施,储存的畜禽废渣是否存在渗漏、散落、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现象,是否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二)退耕还林还草的监察内容
1.负责对全市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并检查落实情况。
2.退耕还林还草者是否擅自复耕、林粮间作或者在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三)秸秆禁烧的监察内容
1.重点监察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生态保护区域秸秆禁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