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夏、秋两季焚烧秸秆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协助农业部门搞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引导和服务工作,逐步扩大禁烧区的范围。
3.对秸秆焚烧造成的树木、草地等植被损毁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四)农村中小型企业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1.对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与落后生产工艺的关闭和取缔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2.对在国家、省、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灌溉养殖区内是否存在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将生态环境监察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3.对将城市垃圾、工矿“三废”向农村地区随意排放的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察相关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开采应具有国土资源采矿许可证,并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已停止采矿或已关闭的矿山、坑口,监督其责任者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及捕猎、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森林采伐、征占用林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湿地建设的监察工作,重点开展对毁林、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湿地及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的查处。
农委负责协调农口相关部门做好“三夏”和“三秋”期间秸秆还田的宣传并搞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围绕职能,做好畜禽养殖户指导服务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农业环境调查与监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综合防治工作;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态的调查研究、定位和保护工作;大力实施农村沼气秸秆气工程,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循环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