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