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违法建设活动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的原州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事项相互告知制度,通报和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及时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但遇紧急事项时,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由分管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八条 市、原州区的监察、财政、人才和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的相关工作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暗示、怂恿、教唆他人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禁止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出资或与他人相互勾结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和监管,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和原州区政府两级监督、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一书一合同”土地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非法占地、滥用土地、非法交易等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规划建设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时,要做好对出现的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要按照《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