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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基本医疗服务包
  ①一般疾病门诊统筹
  参合农民可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疗疾病和核销药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必须执行药品统一管理政策和所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分别负责乡(镇)、村的药品计划,乡镇卫生院并负责本院及村卫生室药品的订购、分配,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药品经费管理和支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核销一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的限额分别是10元、20元;村卫生室药品第一月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预付乡镇卫生院,随后滚动,月月结算;乡镇卫生院负责所属各村卫生室药品的调整,以防药品积压或不足以及过期失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执行药品统一管理政策和所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负责城镇参保居民30元的核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药品经费管理和支付。
  医师、村医在向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或参保城镇居民(患者)开药时,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服务包技术规范、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诊断,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单次就诊开出的药品价格控制在15元以内。基本医疗实行“一户一证、就近看病”。村医每提供一次服务药品价格在3-15元,向被服务对象收取药事费1元,药品价格在3元以内免收药事费;并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1元支付村医为治疗费(仅限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门诊统筹药品);村医提供中医药及适宜技术服务,免收诊断费、药事费,中医适宜技术、中药收费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中药仅限于中药饮片。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每季度分别以户为单位公示已提供药品费用及节余费用;年终结算,农村节余以村为单位转入下年门诊统筹,城镇社区结余以管辖社区为单位转入下年门诊统筹。
  ②慢性病门诊费用核销补偿
  农村慢性病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核实、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确认;城镇慢性病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资料核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确认。
  慢性病门诊费用核销实行“0”起付、按比例、总额封顶的原则进行。慢性病门诊费用核销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35%-50%,全年累计最高限额2000元,各县(区)具体制定慢性病门诊费用核销方案。
  3、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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