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处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五)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组织核查和报告灾情;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承担全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拟订有关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推行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福利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协调与其他市及本市所辖市(县)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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