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由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生态补偿标准和超标程度确定。
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
监控因子超标倍数=(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单位:mg/L)。监控因子超标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化学需氧量2500元/吨、氨氮10000元/吨。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公布。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公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坚持不超不扣、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累加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的监测数据,按周核定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每月合计,每季度向各县(市)通报扣缴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县(市)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每季度对有关县(市)实施财政扣缴。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COD和氨氮超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
(二)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属超标,按照超标程度分档次计算扣缴数额:
1.超标倍数≤1.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5万元
2.1.0<超标倍数≤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10万元;
3.超标倍数>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