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工作制度。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推动在街道办事处成立药品安全协管工作站,明确协管工作站和“两员”工作职责,对“两员”怎样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责以及工作程序、工作范围要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主动性。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正确引导协管工作站和“两员”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四、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体系
(一)加强药品供应主渠道建设。要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市有一定经营规模、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配送能力强、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信誉度高、价格竞争有优势的药品批发企业(含医疗器械专营企业),通过直配方式,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集中配送药品,真正使这些企业成为全面覆盖街道社区药品市场的主力军、主渠道。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引导、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到社区增设网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要积极推进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由政府主导,执行城镇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政策,即城镇(社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取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规范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按照国家六部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号)的要求,区(县)及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要积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指导、服务工作,同时要把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现代物流条件作为衡量投标资格的重要指标纳入评标体系,扶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作为城镇(社区)药品配送首选企业。
(三)开展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参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分级制定切合区(县)、街道、社区各级医疗机构特点,实用有效的药房规范化管理标准,加强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加大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管理水平。要紧紧围绕药械质量安全监管这一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创建活动,确保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真正成为药械质量安全药房。一是严把进货渠道关。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坚持从主渠道采购药械,建立并认真落实购进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械购进、验收等各种记录台帐,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质量安全可靠的药械。二是严把药品储存养护关。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或药库,要具有与所使用品种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房或药库应与诊疗、注射、生活等区域严格分开;要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强药品储存和养护的管理,陈列药品应按温湿度及分类管理的要求摆放;要定期检查药品是否符合储存条件,并做好养护记录,确保储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三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确保使用环节药品不良反应及时监测、有效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