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享受增加待遇的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上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事人核发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上月新退休人员名单及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汇总造册报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填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申报表》,并附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有关证件、表验原件附复印件)等材料一式四份向退休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审核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制作本单位申报(审批)花名册到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街道(乡镇)、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汇总本地区《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报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原在单位现已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人员现无单位的,其增加待遇由企业留守工作机构负责申报,没有留守工作机构的由退休人员所在社区负责申报。
(三)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各市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来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增发待遇资金并拨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设的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名册及标准代为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及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附件: 1.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
2.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