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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2、季报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2)。分析报告主要对本系统、本辖区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要对符合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报送要求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若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单位也应实行零报告。
  各单位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应与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
  三、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专门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
  原则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的负责部门和联系人应与司法案件信息报送的负责部门和联系人保持一致。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报送负责人以及报送联系人情况报告我局。以上部门、人员若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四、其他事项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我局将对案件责任追究有关情况定期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下载,各项表格模板可登录湖南保监局网站查询、下载。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黄君
  联系电话:0731-84528191 13975807742
  传  真:0731-84528193
  电子邮箱:hn_fzc@163.com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负责

部门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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