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要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和回应。
2.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探索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
3.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职能,案件审理职能和指导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办事机构,选择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多的部门,设置方便群众申请的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制订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
4。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情况,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新颁布法规规章周年执行情况的反馈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高效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