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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9〕96号)精神,现将《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法〔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总体要求
  (一)实施目的
  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由一个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分属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通过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改善城管执法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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