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为切入点,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协调、精简、效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四)实施步骤
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相结合,总体部署,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管理领域推开。
(五)主要任务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组建新的综合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逐步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因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原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已成立,并完成了整体划转肃州区政府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涉及酒泉市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确定、执法权限、机制和执法监督。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精神,市政府不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原“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整建制划转肃州区政府管理,组建“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酒泉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行使相对集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二)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法权限和主要职责
(一)执法权限
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酒泉市城区(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不含酒泉工业园区)。主要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限: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下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下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