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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明确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后,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开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完善工作制度。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精简、高效、规范、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经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畅通救济途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理相对人可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由肃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落实组织领导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为抓好工作落实,成立了酒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

  附:
市区相关部门划转酒泉市肃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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