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一、从建设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19项)
  (一)涉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面的(13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
  9.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涉及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涉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方面的(6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涉及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从规划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3项)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