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六条。
三、从环保部门划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
(一)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方面的(4项)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涉及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二)涉及国务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方面的(1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涉及该法第三十九条。
四、从公安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一)涉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的(1项)
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涉及该法第八十九条。
(二)涉及《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面的(1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涉及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五、从工商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1项)
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的。
涉及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