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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三、从环保部门划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
  (一)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方面的(4项)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涉及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二)涉及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方面的(1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涉及该法第三十九条。
  四、从公安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一)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的(1项)
  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涉及该法第八十九条。
  (二)涉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面的(1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涉及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五、从工商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1项)
  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的。
  涉及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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