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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确定土地权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9]173号)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县(市、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五)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区别情况,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对没有设立供销合作社机构的县,要确定具体机构承担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
  七、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力度,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及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项目前期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七)支持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市、县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为农服务项目,市、县财政、发改、商务、农牧、科技、卫生、文化、教育、城建、国土、农办、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扶持,并在项目申报、立项、用地、审核、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支持发挥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化肥商品储备制度,优先安排供销社农资骨干企业为储备主体,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适当安排储备贴息。市级化肥储备主体和储备品种、数量由市供销社提出方案,化肥储备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市、县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对开展农化服务的企业,市、县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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