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发〔2010〕33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2月4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嘉峪关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婚姻登记条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主要包括: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肾等主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等。
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须查验男女双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符合结婚条件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