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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学校等企事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事故灾难预防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做好事故灾难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研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成员组成

  设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安全监管局、煤炭局、质监局、气象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驻泰部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或解除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命令。

  (2)按照本预案程序,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灾难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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