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2.3 工作机构
2.3.1 事故抢险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救护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核实伤亡人数以及险情消除等工作。
2.3.2 技术指导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气象局、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负责事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3.3 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保卫警戒、维护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财产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人员逃逸或财产转移。
2.3.4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处理。
2.3.5 后勤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委、交通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参加,负责救援物资供应、车辆征集、交通运输,以及现场指挥、抢救等有关人员的食宿安排。
2.3.6 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2.3.7 新闻信息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等工作。
2.3.8 事故调查处理组。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配合上级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
3 事故报告
3.1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 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