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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4.3.3 实施救援。各救援队伍、工作组、专家组,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快速控制事态,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

  4.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环境监测数据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状态结束。

5 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对事故灾难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保险理赔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 调查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重点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

  7.2 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事故灾难类别和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综合、专项、现场预案相结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3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值班电话,保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部门解决固定、移动通信问题。

  7.4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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