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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0]2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改善市容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实现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结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工作安排,现就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城区主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施,着力建设一批“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标准化菜市场,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市内五区、高新区建设60个标准化菜市场。其中,长安区12个;桥东区10个;裕华区11个;新华区11个;桥西区14个;高新区2个。

  (二)具体要求

  1.4月13日前,完成标准化菜市场规划定点、建筑设计、审批备案和招投标等各项开工前准备工作。

  2.4月14日,60个标准化菜市场开工建设。

  3.9月底前,60个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竣工。

  4.年底前,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对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验收。

  三、建设标准

  (一)选址布局。标准化菜市场选址要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按照服务范围2平方公里为单元、控制半径800-1000米进行选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切实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

  (二)设计要求。标准化菜市场作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要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进行建设,室内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三)经营范围。标准化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乳制品、定点屠宰肉禽及其制品。如需增加经营品种的,经批准后,由工商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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