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设施。标准化菜市场要按照管理规范分行划市,统一设置消防、检验、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公厕等配套设施,做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扶持政策
(一)列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菜市场,兑现每个市场国家扶持资金100万元,市、区扶持资金各50万元。
(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在报建和建设期间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渣土费、墙改基金等所有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开业后,3年内免交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
(三)标准化菜市场营业期间,相关税费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再按照收费项目分别向有关收费部门缴纳,禁止任何部门、单位进场收费。
(四)在标准化菜市场服务范围内,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菜市场和经营同类商品的门店,已有的商业门店也不在原经营范围内增加农副产品经营内容。
(五)新建标准化菜市场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市场管理
(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重新建设。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费等经营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市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管部门在标准化菜市场建成营业后,要取缔市区范围内的露天占道市场;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强化街道巡查管理,坚决防止露天占道市场反弹。凡发现新的露天占道市场要追究所在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限期恢复场地原貌。
(四)建立标准化菜市场配套建设长效机制,市区新建改造的居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以销售农副产品为主的菜市场,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要依法依规限期纠正,恢复配套商业设施的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