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参与公共安全、民事防护、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服务相关职责。
(二)增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职责。
(四)增加对市辖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提出意见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拟订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三)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批全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四)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防空演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演练。
(五)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参与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
(七)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经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对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