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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规章并组织实施。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论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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