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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国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信息、安全、保密、综治、政务公开、环境宣传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法制与规划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协调、编报、管理;负责环境信访登记传递;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法律文书的草拟及普法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核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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