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批转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函〔2010〕19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全面完成全盟“十一五”减排治污目标任务,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阿拉善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提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全盟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消化增量的基础上控制在3.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消化增量的基础上控制在0.6万吨,全面完成“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工作思路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污染治理工作为抓手,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加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力度,通过认真实施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措施,全面完成“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二氧化硫减排措施
1.规范火电脱硫机组运行
(1)中盐集团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热电厂、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热动力分厂、兴泰公司动力车间,要使用低硫、低灰煤种,每月向自治区环保厅、盟环保局提交煤质报告。建立规范的减排台帐,减排台帐每半年上报一次。在线监控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对在线监控数据失真,将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经自治区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