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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在下列领域和工作中,语言文字应用要达到规范要求:

  (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官兵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

  (三)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下列情形使用汉字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六)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三、明确责任,强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的监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责职:

  (一)组织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将普通话与规范汉字的培训和测试情况纳入对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对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之中,在人才引进、交流、招录等工作时,应当进行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水平测试。

  (二)党委宣传部门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比体系中进行综合考评。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畴,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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