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城管、民政、建设、商务、体育、卫生、文化、公安、交通、旅游、金融、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各级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汉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九)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及等级测试工作。
四、落实措施,依法推进规范化工作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纳入城镇综合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化管理和考核,并要与干部的实绩考核相挂勾。
(二)社会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三)加快推进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按照自治区汉语委与市委、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作为国家三类城市在2010年左右基本达标,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 因此,各地要本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及早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通过建设和评估,健全工作机构,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各级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
(五)对违反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