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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五)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0.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从资金、装备等方面加大对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投入,努力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1.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评估、转化和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22.促进闽台知识产权合作。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吸引台湾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闽设立咨询、研发、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台资企业申请专利,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鼓励和促进闽台企业共创名牌产品。做好涉台作品版权登记工作,建设台商创意产业园区,共同推进版权事业的发展。大力引进台湾植物新品种,推进闽台植物新品种的交流和共同开发。共同发掘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闽台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3.强化对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促进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信息交流和联合研发,共同创造和申请专利,并为台资企业及申请人在大陆申请专利提供便利。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设立或联合成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调处理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加强涉台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和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台资企业商标权和假冒台湾产地的行为,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省台办、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法院、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4.促进闽台知识产权人才、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加大陆相关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支持台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台湾专业人才,充实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队伍。加强闽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执业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省台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务员局、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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