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09〕23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嘉善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09〕180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书》(浙环建函〔2009〕117号)、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嘉善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善环函〔2009〕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嘉善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浙水许〔2010〕2号)、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善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善土预字〔2009〕056号)
八、根据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和省天然气开发利用工作有关精神,为维护我省“多气源一环网”的统一供气格局,嘉善县有关部门和业主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城市门站等必须与上级输气管网对接,不得自行与其他主干管道对接或直接下载天然气。
天然气市场发展应严格遵照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执行,按照居民用户、公共机构、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的顺序依次发展。工业用户用气必须是可中断式,限制发展高耗能的工业用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嘉善县城乡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及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
十一、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没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