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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交接断面水质数据原则上采用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相邻的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的技术规范和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参照《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09]83号)执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不定期抽测,如数据差异较大,则以抽测结果为准。
  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交接断面有水文站的,原则上采用实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其他交接断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相邻的行政辖区水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联合监测分析,提出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数据。联合监测分析的技术规范及监测分析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交接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应保持监测时间的一致性。
  第八条 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其中新设交接断面水质由次年开始考核。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指标的等次确定。
  考核指标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优秀;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良好。
  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但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良好;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合格。
  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且出境水质劣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合格;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不合格,其中出境水质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评定为合格。
  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且仅有出境断面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良好;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持平,为合格;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被考核的县(市)区有多个出境断面时,应依据各出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Cn)和水量(Qn),加权平均计算出该行政区出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C)。计算方法如下:
  C=(C1×Ql+C2×Q2+…Cn×Qn)/(Q1+Q2+…+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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