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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采用加权平均法时,考核所对应的水质目标,也采用加权平均值。
  对于易发生倒流、滞流的交接断面,应采用其顺流时的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确实难以测出流量、流向数据的县(市)区,其出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可以采用各出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算术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值时,考核所对应的水质目标也采用算术平均值。
  第十条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包干负责的“河长制”,落实河流水环境保护责任。
  交接断面水质超过控制目标的,当地政府应当制定水质改善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削减超标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达到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对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和核准该县(市)区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出境水质达到合格要求时,该县(市)区政府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审批和核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定,确实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恢复审批和核准。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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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出入境│ 断面名称│ 功能要求 │ 河流名称│  所属水系│
├───┼────┼─────┼──────┼─────┼──────┤
│ 慈溪│ 出境 │ 石堰  │ III    │ 横河  │  慈溪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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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 │ 出境 │  江口 │  III   │ 奉化江 │  甬江  │
├───┼────┼─────┼──────┼─────┼──────┤
│   │ 入境 │  石堰 │  III   │  横河 │  慈溪河网│
│余姚 │    │     │      │     │      │
│   ├────┼─────┼──────┼─────┼──────┤
│   │ 出境 │ 车厩  │ III    │ 姚江  │  甬江  │
├───┼────┼─────┼──────┼─────┼──────┤
│象山 │ 出境 │ 浮礁渡 │  III   │ 大塘港 │  入三门湾│
├───┼────┼─────┼──────┼─────┼──────┤
│ 宁海│ 出境 │ 水车  │ III    │ 白溪  │  入三门湾│
├───┼────┼─────┼──────┼─────┼──────┤
│   │ 出境 │ 五乡  │ III    │ 小峡江 │  鄞东河网│
│   ├────┼─────┼──────┼─────┼──────┤
│ 鄞州│ 出境 │ 石碘  │ III    │ 南塘河 │  鄞西河网│
│   ├────┼─────┼──────┼─────┼──────┤
│   │ 出境 │ 潘火  │ III    │ 中塘河 │  鄞东河网│
├───┼────┼─────┼──────┼─────┼──────┤
│镇海 │ 出境 │ 清水浦 │  IV   │ 中大河 │  镇海河网│
├───┼────┼─────┼──────┼─────┼──────┤
│北仑 │入境  │  五乡 │  III   │ 小峡江 │  鄞东河网│
├───┼────┼─────┼──────┼─────┼──────┤
│北仑 │ 出境 │ 小港  │ III    │ 小峡江 │  北仑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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