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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一)书面审核。即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二)实地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实施现场调查;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方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一)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二)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三)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年以上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情形。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地核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三)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其它情况。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等处理,并书面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为一至三年。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十二、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实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法人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备查。
  十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完善考勤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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