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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省直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和省属事业单位。上述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均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对象。实有人员是指在编在职人员。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编原则。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置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配合约束原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各部门相互配合约束。

  (三)用编公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使用公开,保证单位人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高效便捷原则。依托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便于单位和职能部门操作,提高效率。

  第五条 省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情况和实有人员情况。

  (一)机构编制情况包括机构(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等。

  (二)实有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七条 实行空编核查和编制使用公开。

  (一)通过系统,省编办及时更新单位机构编制变化情况,用人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空编情况分别申请、下达年度增人计划。在审批进人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系统核对编制使用情况。

  (二)用人单位经批准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或使用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出现减员(调出、离退休、解聘、辞职(聘)、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应先通过系统更新人员信息,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系统上审核确认后再办理核发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编办负责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及时更新机构编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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