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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工作范围。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4大类突发事件,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重点包括城市生命线(水、电、气、热、交通、通信)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社会稳定、能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以及政治、宗教、教育、商业、旅游、文化、体育等敏感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各类风险管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各专项风险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市、区县两级风险分级管理机制,重点推进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和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建设。
  (二)建立健全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流程、标准和要求;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控制与监测工作,并对区域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三)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强化重点区域的风险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风险控制任务。
  (四)建立健全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市应急委建立全市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协调全市综合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管理缺位等现象,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四、认真做好风险评估与动态监测
  (一)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全面梳理各种风险,掌握风险源、风险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排查、登记建档制度,准确掌握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地区各类风险情况。
  (二)系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和区域风险评估。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系统性、专业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并重的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在风险识别与排查结果基础上开展市级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综合分析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等要素,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策略,完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委。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市级专项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区域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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