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培训医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现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培训对象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